電子郵箱:sgrdfgw@163.com
郵寄地址:韶關市湞江區風度北路96號,郵編:512000
聯系電話:0751-8816605
韶關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年4月13日
韶關市城市綠地管理條例
(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三章 管理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城市綠地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綠地,創造生態宜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利用。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皇崗山、芙蓉山、蓮花山以及田心工區等綠地以及古樹名木的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且具有生態、游憩、景觀、防災等功能和用途的城市用地。
第三條【管理原則】 城市綠地管理應當堅持規劃引領、因地制宜、保護優先、社會參與、突出特色、經濟節約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地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將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統籌安排,予以保障。
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本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地管理工作,并對縣(市、區)城市綠地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地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
發改、住建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財政、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公安、工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城市綠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經費保障】 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公共綠地,其養護管理資金應當不低于當地上一年度投入金額。
第七條【公眾參與】 鼓勵、支持和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綠地冠名、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管理。
對在城市綠地建設和養護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投訴舉報】 對于損害城市綠地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并及時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九條【城市綠地規劃】 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綠地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詳細規劃相銜接。
城市綠地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城市綠地規劃變更】 城市綠地規劃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因國土空間規劃修改、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等特殊需要調整城市綠地規劃的,應當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城市綠地植物種類的選擇】 城市綠地建設應當因地制宜,選擇適合本地土壤和氣候條件、生態環保和抗病蟲害的植物種類,積極利用鄉土樹種、草種和花種。
城市綠地應當以種植喬木為主,合理配置喬灌木。
鼓勵并推廣種植市樹香樟和市花蘭花。
第十二條【城市綠地植物選擇或更換】 城市綠地植物的選擇或者更換應當尊重科學、歷史和現狀,保持相對穩定。
城市綠地植物如需整體更換的,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論證會或者聽證會對整體更換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評估,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禁止行為】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碾壓草地,停放車輛;
(二)攀折樹木、采花摘果、拴釘刻劃、剝刮樹皮、硬化樹穴;
(三)在花木上懸掛重物;
(四)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
(五)傾倒垃圾、污水、熱水、腐蝕性液體;
(六)挖坑、取土、采石、焚燒物品、搭棚建房,堆放物料、沙石、廢棄物;
(七)其他損壞城市綠地的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隨意開挖城市綠地】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城市綠地。
第十五條【禁止有違公序良俗的行為】 禁止在公共綠地的紀念性區域或者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公共綠地管理機構如發現上述活動,應當予以及時勸阻制止。
第十六條【城市綠地保護的宣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地管理宣傳工作,增強市民綠地保護意識,提升城市綠地建設水平。
第三章 管理與利用
第十七條【城市綠地分類管理】 城市綠地按照功能劃分為生態綠地和活動綠地并實行分類管理;
城市規劃區內的下列綠地為生態綠地:
(一)風景山、各類公園和游園;
(二)城市廣場以及城市標志性建筑物周邊區域;
(三)河(湖)堤防護綠地;
(四)城市綠道;
(五)其他具有生態保護功能的綠地。
生態綠地之外的城市綠地為活動綠地。
第十八條【生態綠地重點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生態綠地范圍和用途。
因重大公用設施建設等原因,確需改變生態綠地范圍和用途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聽證、論證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后提出調整方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
第十九條【城市生態綠地的確定】 市、縣(市、區)兩級生態綠地目錄的確定、變更,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生態綠地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市、縣(市、區)新增生態綠地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活動綠地名錄的確定、變更,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城市生態綠地的標識】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生態綠地內設置顯著標識,注明生態綠地名稱、界址、確定時間、管理責任單位和保護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城市綠地養護主體】 城市綠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養護主體: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尚未建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由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三)單位或者個人捐資、認建的城市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居民住宅區內的城市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居民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城市綠地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居民住宅區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城市綠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
(五)鐵路、公路防護綠地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園林、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者負責;
(七)其他綠地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綠地,養護主體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有利于綠地保護和管理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二條【城市綠地養護主體的責任】 城市綠地養護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省綠化養護技術規范,對城市綠地進行養護管理。
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標準,對城市綠地養護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標準】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標準根據規模、區位、景觀、生態功能和服務半徑,劃分為一至三級。
生態綠地實行一級養護管理標準;其他綠地不得低于三級養護管理標準。
第二十四條【城市綠地樹木修剪】 居住區內的樹木生長嚴重影響居民采光、通風或者安全,居民提出修剪申請的,城市綠地管理和養護主體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組織修剪。
城市綠地內的樹木生長影響電力、市政、交通、通信等公共設施安全的,相關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報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樹木修剪,申請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故致使樹木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城市綠地管理和養護主體或者應急處置的單位和人員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并在三日內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臨時占用綠地】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察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事先經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合法手續,方可實施。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應當清場退地,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引進植物檢疫】 因城市綠地建設而引進境外植物種類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檢疫證明,取得檢疫證書。
首次引進境外植物種類時,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第二十七條【城市綠地建設事后監管】 本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地建設質量安全監督和竣工后的綜合評價,建立公共綠地工程質量和誠信行為動態監督體系。
第二十八條【主管部門工作職責】 本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綠地數字化管理系統,組織開展城市綠地普查,綠地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編制災害應急預案,健全預警預防控制體系,對城市綠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共綠地開放服務】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但經依法批準收費的除外。
有條件的公共綠地管理機構應當設置便民服務點,向游客提供遮陽避雨、休憩飲水等便民服務。
第三十條【公共綠地建設和利用】 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建設全民健身設施的,不得影響公園綠地基本功能和綠化景觀。
公共綠地內新建、改建、擴建游樂設施,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定,不得對公共綠地周邊居民和環境造成影響。
生態綠地配套服務項目不得改變生態綠地內建(構)筑物等公共資源屬性,不得設置餐館、茶樓、休閑、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進行經營或變相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舉行群眾性活動】 在公共綠地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的,活動主辦方應當與公共綠地管理機構簽訂協議,在約定范圍和時間內進行,并服從公共綠地管理機構的管理。
利用公共綠地舉辦大型體育活動、文藝活動、民俗傳統活動及其他群眾性活動的,應當符合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綠地共享】 提倡城市道路兩側具備條件的單位建設開放式圍欄與社會公眾實現綠地共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損壞城市公共綠地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損害城市公共綠地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六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城市公共綠地違法經營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搬離,恢復綠地;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平方米處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行政責任】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