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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韶關市珠璣古巷保護條例 (草案)》意見的公告

作者:法工委發表日期:2023-03-14 08:44:00

             為了加強珠璣古巷的保護,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進一步提高我市地方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韶關市珠璣古巷保護條例(草案)》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于2023年4月14日前反饋至韶關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電子郵箱:sgrdfgw@163.com

郵寄地址:韶關市湞江區風度北路96號,郵編:512000

聯系電話:0751-8816605  

 

 

                                                                           韶關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年3月14日



韶關市珠璣古巷保護條例

             (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三章  維護與修繕

第四章  傳承與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的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珠璣古巷的保護,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促進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珠璣古巷的界定】 本條例的珠璣古巷是指南雄市行政區域內由珠璣古巷本體,以及南雄市行政區域內,歷代珠璣古巷人南遷形成的古村落、歷史建筑、古驛道等和珠璣古巷人南遷有關的其他有歷史文化研究價值的可移動和不可移動資源集合體。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珠璣古巷規劃、保護、傳承、利用、建設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涉及古驛道、古建筑、古村落、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古樹名木其保護利用已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保護原則】 珠璣古巷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珠璣古巷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持續性。

第五條【職責分工】 韶關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珠璣古巷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南雄市人民政府負責珠璣古巷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編制珠璣古巷保護規劃;統籌解決珠璣古巷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南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珠璣古巷相關的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古村落、傳統村落、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工作。

南雄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珠璣古巷相關的古驛道的保護管理工作,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南雄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珠璣古巷相關的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工作,監督各類文化和旅游活動的開展。

南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珠璣古巷相關的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南雄市公安機關、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教育、農業農村、民族宗教事務、史志、水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及消防救援機構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珠璣古巷所在的鄉鎮(街道)按照各自職責,履行珠璣古巷保護的相關職責。

珠璣古巷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村(居)民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合理使用珠璣古巷,配合做好珠璣古巷保護宣傳,協助開展珠璣古巷火災預防和撲救,勸阻、報告違反珠璣古巷保護規定的行為。

提倡和鼓勵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村(居)民制定保護珠璣古巷的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

第六條專門機構職責】 南雄市人民政府設立健全珠璣古巷保護管理機構,由其負責珠璣古巷保護、管理和利用等工作。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組織實施珠璣古巷保護規劃;

(二)開展本條例宣傳貫徹工作;

(三)組織實施及監督珠璣古巷維護與修繕;

(四)負責珠璣古巷保護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環境衛生等日常監督管理,定期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反珠璣古巷保護規定的行為;受理對違反珠璣古巷保護規定行為的投訴、舉報;

(五)開展珠璣古巷傳統歷史文化的宣傳推廣、展覽展示和對外交流工作;

(六)發掘、研究、保護和傳承珠璣古巷傳統歷史文化遺產;

(七)其他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珠璣古巷的義務,并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珠璣古巷的行為。

珠璣古巷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條【鼓勵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設立基金、提供技術、志愿服務或者開展珠璣古巷文化研究交流等方式,依法參與珠璣古巷保護工作。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珠璣古巷保護及宣傳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九條【規劃編制】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珠璣古巷保護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保護規劃;確需對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條【規劃實施】 珠璣古巷保護規劃范圍內的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珠璣古巷保護規劃要求,保持傳統的歷史風貌、傳統格局、建筑特色。

第十一條【保護對象】 珠璣古巷保護對象主要包括:

(一)珠璣古巷本體的古巷、古道、古樓、古橋、古塔、古樹和古建筑物等;

(二)珠璣古巷本體的歷史風貌、傳統格局、建筑特色,以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三)與珠璣文化相關的古村落、古祠堂、古道、姓氏等;

(四)與珠璣古巷相關的具有歷史價值的傳統文化;

(五)與珠璣古巷關聯的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遺址、遺跡;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十二條【珠璣古巷本體界定】 本條例所稱珠璣古巷本體, 是指位于南雄市珠璣鎮珠璣村,南起駟馬橋,北至鳳凰橋的三街四巷,即珠璣街、棋盤街、馬仔街和洙泗巷、黃茅巷、鐵爐巷、臘巷等珠璣古巷資源集合體。

第十三條【珠璣古巷本體保護】珠璣古巷本體規劃保護范圍內除實施珠璣古巷保護規劃項目以及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未經批準不得進行新建、翻建、改建、擴建、修繕活動。

現有與珠璣古巷歷史風貌、傳統格局、建筑特色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可以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對建筑物、構筑物所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十四條【規范經營活動珠璣古巷本體規劃保護范圍內開展影視拍攝、大型公益活動、群眾文化活動以及戶外商業活動等,應當配備必要的技防、物防、污染治理等設施設備。涉及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需進行審批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手續。

第十五條古村落界定本條例所稱村落,是指與珠璣古巷文化相聯系,擁有較為豐富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備一定歷史、文化、社會、經濟價值,具有典型地域文化特色的村落。

第十六條古村落保護對古村落應當實行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禁止在古村落重點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古村落保護無關的建(構)筑物。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古村落重點保護區內新建、翻建、改建、擴建、修繕房屋的,其色調、體量、高度、形式等應當符合整體風貌要求

第十七條【古祠堂界定】 本條例所稱古祠堂,是指與珠璣移民文化相聯系,1949年前建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祠堂及其附屬構造物。

第十八條【古祠堂保護】 古祠堂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古祠堂保護、管理、維修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古祠堂保護、管理制度。

十九【古道界定】 本條例所稱古道,是指留存了古代中原與嶺南地區人民交往、客家人南遷記錄的重要陸上通道,包括烏逕古道、梅關古道等古驛道本體及驛站古亭、鎮墟市、村寨古堡、殘碑斷垣、涼亭古樹等。

二十【古道保護】 古道保護的內容包括:道路路基、路面、路石,古道沿途的古屋、古橋、古亭、古廟、古樹、古關隘等古建筑,以及與古道相關的重要歷史名人、事件、文學作品、典故傳說等歷史文化內容,都是古道的有機整體,應當嚴格保護,保持延續古道歷史形態和風貌。

二十一條【珠璣姓氏文化界定】 本條例所稱珠璣姓氏文化是指歷史上曾有上百個中原姓氏的家族移民至珠璣古巷落腳居住,其后裔從珠璣古巷遷徙出去遍布海內外后,形成的與珠璣古巷有著深厚淵源、崇祖敬宗思想內核的特色文化。

二十二條【古巷后裔姓氏文化交流傳承】 鼓勵和支持舉辦保護、傳承珠璣姓氏文化的活動,加強與珠三角、港澳臺以及海外珠璣古巷后裔交流合作,促進珠璣姓氏文化的傳播、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三條【支持和鼓勵研究】 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立珠璣文化研究機構,開展珠璣文化研究,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珠璣文化原始文獻、典籍、資料進行整理、翻譯、出版。

積極引導社會力量開展珠璣文化歷史淵源、發展脈絡及其傳承、傳播、影響、意義等方面的研究,弘揚珠璣文化中的人文精神與傳統美德。

第二十四條【經費保證】 韶關市人民政府應當為珠璣古巷保護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珠璣古巷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設立珠璣古巷保護資金。珠璣古巷保護資金由政府投入、珠璣古巷資源有償使用費、社會捐贈以及其他收入構成,專項用于珠璣古巷的保護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珠璣古巷保護資金。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珠璣古巷保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保護名錄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珠璣古巷保護名錄制度,對珠璣古巷保護對象進行普查登記,編制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保護名錄應當明確保護對象的主體,載明名稱、類別、所在位置、面積、建設年代和價值等內容,并附有明確的界址地形圖。

第二十六條【保護標識】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以界碑、標牌等方式對珠璣古巷保護范圍和保護對象設置保護標志。

保護標志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并與珠璣古巷風貌協調一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識。

第二十七條【數字化管理】 鼓勵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互聯網、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珠璣古巷保護、管理和利用水平,推動珠璣古巷保護與現代科技融合發展。

第二十八條【禁止行為】 珠璣古巷規劃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占有或者損壞古巷、古道、古樓、古塔、古樹名木樹和古建筑物等;

(二)擅自新建、翻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

(三)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損毀保護標志;

(四)在古巷、古道、古樓、古塔、古樹名木和古建筑物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五)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產生噪聲、嚴重影響周圍環境的方式招攬顧客;

(六)占用道路、公共場地等非指定區域擺攤設點從事經營活動;

(七)露天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維護與修繕

 

第二十九條【維護與修繕原則 珠璣古巷保護范圍內經批準改建、修繕的建(構)筑物,應堅持修舊如舊原則,不得改變原建筑風貌,并與沿線景廊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條保護責任人制度 建立珠璣古巷保護責任人制度。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履行日常維護、安全管理、及時修繕等責任。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明確:
  (一)個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
 ?。ǘ┘w所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為保護責任人;
 ?。ㄈ﹪宜械?,管理單位為保護責任人;

(四)所有權不明,有實際使用人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無實際使用人的,珠璣古巷保護管理機構為保護責任人。
  對前款明確的保護責任人有異議的,可以向珠璣古巷保護管理機構提出復核申請。珠璣古巷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調整,并書面予以回復。
  珠璣古巷保護管理機構可以對保護責任人的修繕費用給予一定經費補助,經費補助辦法由南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維修規范 南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珠璣古巷維修規范,維修規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并書面告知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單位。

第三十二條維修要求 在珠璣古巷保護范圍內開展維護修繕活動,應當符合珠璣古巷保護規劃要求,不得改變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修繕古巷、古樓、古塔、古道以及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等,應當采用原工藝、原材料,延續傳統風貌。無法使用原工藝、原材料修繕的,應當標注或者記錄修繕信息。

第三十三條維修預警 珠璣古巷保護管理機構發現需要修繕的,應當立即通知保護責任人修繕,督促其維護和修繕,情況緊急的,應當協同文化旅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及時排險。
  古巷、古樓、古塔、古道以及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等存在損毀危險的,保護責任人有維護修繕能力的應當及時維護和修繕保護責任人無維護修繕能力的,珠璣古巷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三十四條維修程序 保護責任人在實施維護修繕前應當告知珠璣古巷保護管理機構;珠璣古巷保護管理機構對維護修繕進行監督指導。
  維護修繕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手續。


 第四章  傳承與利用

 

第三十五條合理利用 在優先保護的前提下,遵循適度、可持續的原則,統籌規劃珠璣古巷的合理利用,發揮珠璣古巷的文化傳承、旅游觀光等作用,促進文化事業和文旅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六條利用措施 珠璣古巷保護管理機構可采取以下措施,合理利用珠璣古巷

(一)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減免費用、簡化手續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活動;

(二)通過收購、產權置換等方式對珠璣古巷的歷史建筑、傳統特色建筑進行保護利用;

(三)采取租賃、托管等方式取得珠璣古巷的使用權,開展合理利用;

(四)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符合保護利用要求的市場主體,對珠璣古巷內具備開發利用條件的歷史街巷、歷史建筑和傳統民居等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發展文化旅游業及相關產業。

第三十七條多方式利用 按照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則,可以采取收購、入股、產權置換等方式,對珠璣古巷規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等進行保護和利用。

第三十八條【社會參與利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整理、挖掘和利用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

鼓勵具備保護發展能力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與珠璣古巷所有權人簽訂合作協議,自愿出資對珠璣古巷依法進行保護管理、合理利用。

第三十九條【交流與合作】 文化旅游行政主管和史志部門當挖掘、展示珠璣古巷傳統歷史文化的歷史價值和思想內涵,加強與海內外珠璣古巷傳統歷史文化的交流與合作,發揮珠璣古巷在弘揚文化傳統和促進文旅融合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條鼓勵利用行為 鼓勵在珠璣古巷保護范圍內依法開展下列活動:

(一)設立主題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

(二)開展珠璣古巷傳統歷史文化研究交流活動,發展相關文化創意產業;

(三)利用珠璣古巷發展文化旅游產業,依法利用珠璣古巷;

(四)經營發展餐飲、民宿等旅游服務項目;

(五)其他有利于珠璣古巷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引導和示范 鼓勵和引導珠璣古巷資源集中的地區整合珠璣古巷資源,進行集中連片保護和統一利用。

南雄市人民政府可以選取本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的珠璣古巷單體或者群體進行重點保護利用,為珠璣古巷保護利用提供典型示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一)】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分別由文化旅游、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南雄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十三條【法律責任(二)】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珠璣古巷保護責任人不履行保護和管理職責的,由珠璣古巷保護和管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十四條【法律責任(三)】 珠璣古巷保護和管理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截留、侵占、挪用珠璣古巷保護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五條【法律責任(四)】 珠璣古巷保護和管理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不履行珠璣古巷保護和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珠璣古巷保護利用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擅自調整、改變或者拒不執行經批準的保護規劃,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生效實施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