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關于加強礦產資源管理的決定
(草案)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加快國家級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和探索推進加強代理履行礦產資源所有者職責,實現礦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第一章 總則
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規劃先行、有序開采、綜合治理的原則,以打造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樣板區、礦山環境保護與礦地和諧的模范區、礦產資源管理創新的先行區為目標,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二、在韶關市轄區內從事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須遵守本決定。
三、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改變。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依法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個人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聯動機制,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區范圍劃定、采礦權凈礦出讓、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綠色礦山建設、執法監管等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與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聯動。
市、縣(市、區)發改、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五、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礦權人開采行為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礦山監督檢查機制,牽頭應急、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成立礦山檢查組,制定持證礦山年度檢查計劃,不定期抽查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濫挖、超層越界、以采代探、無證非法開采、危及公路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礦山生產經營管理單位安全生產行為的指導與監督。
六、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就規范工程建設涉及砂石土資源處置制定管理制度,按照工程項目盡量減少砂石土開挖原則,對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域內按照生態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土,要求其對除項目自用外的砂石土擬定處置方案,根據審批權限依法依規進行處置。擬進行對外銷售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行業管理部門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交易,銷售收益作為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納入地方財政管理。
項目屬地的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落實監管責任,對超出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采挖砂石土的予以及時制止和責令恢復治理,并將有關情況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管理責任,項目涉及產業園區范圍內的,園區管委會應當按職責配合屬地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七、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熱資源開發的監管,定期排查對外經營的溫泉酒店、民宿等主體,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取用地熱資源的行為。如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任何企業或個人不得擅自取用地熱資源用于對外經營、銷售。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八、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于每年10月份開始制定下一年度區域普查找礦工作計劃。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篩選找礦潛力較好的地區形成市級年度區域普查找礦工作計劃。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從涉礦出讓收益中優先統籌安排找礦前期工作經費,后續礦產勘查相關費用按程序納入年度部門預算。保障市級統籌涉礦項目的土(林)地收儲資金需求,夯實采礦權凈礦出讓基礎。
九、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擬設礦區范圍初步確定后,應當組織開展礦區涉礦土(林)地權屬等配套要素的調查,固化擬設礦區內土(林)地及相關資產的流轉狀態。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協同相關部門做好園區、廊道、重要交通等配套要素的布局規劃,為資源開發做好前期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山用地的規劃安排,落實建設用地指標,依法做好用(林)地等相關審批工作,保障礦山用地需求。
第四章 礦山環境恢復與安全生產
十、在礦山生產過程中,或者停辦和關閉礦山前,采礦權人應當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使被破壞或者廢棄的土地與周圍的地形地貌相協調,修復到適宜種植、養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狀態;按照批準的關閉礦山報告,完成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無證開采礦產資源,對生態造成破壞損害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承擔侵權責任。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根據地域特點和治理恢復條件,發展科普教育、旅游觀光、農業綜合開發、體育休閑、特色小鎮建設等項目。
十一、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采礦權人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改善職工安全勞動生產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綠色礦業發展
十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進一步摸清礦產資源底數,充分發揮礦產資源稟賦優勢,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推動實現礦產資源高水平保護、高效率開發利用,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國有企業要依法加大參與度,推進礦產資源資產價值化。
十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確保全市持證在采礦山按有關要求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方案,組織專家對待建綠色礦山進行現場核查,督促礦山企業嚴格執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對未按要求完成建設的礦山責令停產整改,并進行動態管理。
礦山企業應當履行綠色礦山建設主體責任。新建礦山應當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現有礦山應當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提質達標,未達標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整改。
第六章 附則
十四、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維護礦產資源正常開發秩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破壞他人依法采礦,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區范圍內采礦。
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政府、礦山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代表組成的矛盾糾紛化解協商機制,積極化解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五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大眾傳播媒介,積極宣傳關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律知識,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宣傳工作,增強公眾的守法和監督意識。
六 本決定自2023年XX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