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韶關市鄉村消防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在本網站登出。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并將修改意見寄韶關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科(地址:風度北路96號,郵編:512002),電子郵箱:sgrdfgk666@163.com。
韶關市鄉村消防條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鄉村消防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助力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消防設施建設、消防組織、應急救援、監督管理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鄉村消防是指城鎮開發邊界以外鄉村居民居住、活動、生產經營場所等的消防。
第三條【基本原則】 鄉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縣(市、區)政府統一領導,鎮(鄉)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村(居)委通力合作、村民積極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鄉村消防安全工作,加強鄉村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建設,改善鄉村消防安全條件,促進鄉村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職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機構實施鄉村消防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履行綜合性消防救援、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林業、市場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鄉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鎮(鄉)人民政府職責】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日常消防安全檢查、組織消防救援管理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鄉村消防工作網格。
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消防安全常識宣傳教育,組織消防安全演練,增強鄉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條【消防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鄉村消防安全、保護鄉村消防設施、報告火警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鄉村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九條【消防規劃】 縣(市、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村的實際制定鄉村消防規劃,合理布局消防供水、通信、通道和消防隊(站)等設備設施。
鄉村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消防安全技術規范,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鄉村,應當合理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設備設施。
第十條【消防道路建設】 縣(市、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消防通道建設和維護。新建、改建或擴建鄉村公路應當符合消防車通行要求。
自然村落、山區村道應當符合小型消防車的通行需要。
第十一條【消防水源建設】 縣(市、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消防水源建設。
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鄉村,應當設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管網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壓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具備河流、湖泊、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取水條件的鄉村應當建設消防取水設施設備,并滿足枯水期消防用水要求。
不具備天然水源和給水管網條件的鄉村應當修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積應當符合消防水量標準。
第十二條【電氣化安全改造】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電網建設,提升電氣安全水平。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鄉村居民及時更換室內老化電氣線路,合理使用電氣保護裝置。
第十三條【電動車充電和停放場所建設】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集中停放和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設施建設。集中停放和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條【鼓勵鄉村建設消防基礎設施】 鼓勵村(居)委會、建設消防基礎設施,購置消防器材。
鼓勵單位、個人自愿捐資,支持鄉村消防工作。
第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鄉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六條【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宣傳、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對鄉村居民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二)組織指導鄉村社會消防能力建設,定期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志愿消防隊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和業務指導;
(三)制定民宿、農家樂消防安全管理規范;
(四)定期對鎮(鄉)、村(居)委會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實施,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維護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五)承擔鄉村消防救援工作,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
(六)其他鄉村消防救援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鎮(鄉)人民政府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設施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國家方針政策;
(二)建立消防工作責任制,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
(三)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經費;
(四)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綜合應急演練;
(六)協助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相關工作;
(七)引導村(居)民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汽車集中停放和充電。
(八)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條【專職消防隊伍管理】 鎮(鄉)人民政府專職消防隊總人數應當不少于十人,其中專職消防員不少于五人,配備必要的消防車輛、器材和裝備,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滅火、疏散預案,開展消防滅火、逃生疏散演練;
(二)參與滅火救災、應急救援;
(三)保管、檢查、維護滅火器材和設施;
(四)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和巡查;
(五)其他與消防、應急救援有關的工作。
第十九條【村(居)委會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按照鎮(鄉)人民政府指導,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群眾性的消防自防自救,應急疏散演練;
(三)協助做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排查整治火災隱患;
(四)督促孤兒、留守兒童、獨居老人、殘疾人等人員的監護人或者責任人加強被監護對象用火用電安全監管。
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
第二十條【村(居)民的消防安全義務】 村(居)民應當履行下列鄉村消防安全管理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以及防火安全公約;
(二)愛護公共消防器材和設施;
(三)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安裝和使用無合格標志的電器;
(四)看護好兒童、老人、精神疾病患者;
(五)掌握家庭初期火災撲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
第二十一條【傳統村落、古村落、歷史建筑的消防安全】 傳統村落、古村落、歷史建筑的保護、改造和維護應當符合消防規劃和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傳統村落、古村落核心保護范圍內應當設置火災報警裝置,根據需要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和視頻監控系統。
第二十二條【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鄉村學校、幼兒園、托幼機構、養老院、醫療機構、網吧、公共娛樂等場所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配備完好、有效的消防設備設施;
(四)設置符合要求的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安全出口,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開展防火巡查和自檢自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開展消防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的培訓。
鄉村集市的承辦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滅火器材,保證疏散和消防通道暢通。
第二十三條【民宿、農家樂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民宿、農家樂設備設施應當滿足消防安全技術要求,民宿、農家樂業主或者經營者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人,制定演練消防安全預案,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在鄉村從事燃油、造紙、木材加工、家具生產、服裝加工、廢品收購、倉儲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一)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設消防設施,配置滅火器材,并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配備應急照明設備、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倉儲區與從業人員住宿區應當防火安全隔離,分別設置安全疏散通道。
第二十五條【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舉辦鄉村民俗活動、文藝演出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依法辦理安全許可,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條【特殊時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在農業收獲季節、傳統節日期間,鎮(鄉)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停用、挪用、拆除或者損壞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二)堵塞、封閉、占用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間距;
(三)堵塞、封閉人員密集場所門窗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禁止性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