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韶關市珠璣古巷保護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在本網站登出,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向韶關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反饋(截止時間: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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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珠璣古巷保護條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三章 傳承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的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保持傳統歷史風貌,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的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修繕、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涉及古驛道、傳統村落、古建筑、歷史建筑、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古樹名木等其保護利用已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珠璣古巷的界定】 本條例所稱的珠璣古巷是指南雄市行政區域內,由珠璣古巷本體和珠璣古巷人生產生活形成的古驛道、古建筑、歷史建筑、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南遷傳說等不可移動和可移動歷史文化資源的集合體。
珠璣古巷本體是指珠璣鎮珠璣村東起沙水河,西至鄉道Y028,南起駟馬橋,北至鳳凰橋范圍內的三街四巷(珠璣街、棋盤街、馬仔街和洙泗巷、黃茅巷、鐵爐巷、臘巷)建筑群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保護原則】 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韶關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 韶關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修繕、利用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南雄市人民政府職責】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珠璣古巷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解決珠璣古巷保護、修繕、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南雄市部門職責】 南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珠璣古巷相關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古建筑、歷史建筑的保護工作。
南雄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與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相關的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古驛道以及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制定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旅游利用規劃,監督指導文化旅游活動。
南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相關的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南雄市公安、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教育、農業農村、民族宗教、史志、水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履行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相關職責。
第八條【鎮(街道)職責】 南雄市各鎮(街道)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九條【社會參與】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提供技術、志愿服務等依法參與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珠璣古巷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十條【規劃編制】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規劃。確需對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修繕規范】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珠璣古巷修繕規范。制定修繕規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布。
修繕規范應當包含修繕原則、修繕程序、修繕預警和修繕經費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護對象】 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對象主要包括:
(一)珠璣古巷本體;
(二)古驛道、古橋、古碼頭、古塔、古關隘、古樓、古巷等;
(三)傳統村落的歷史風貌以及與其相協調的人文和自然景觀;
(四)古樹名木;
(五)具有歷史價值的傳統文化遺產;
(六)與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遺址、遺跡;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十三條【保護責任人】 保護單位的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個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
(二)集體所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為保護責任人;
(三)國家所有的,管理單位為保護責任人;
(四)所有權不明,有實際使用人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無實際使用人的,珠璣古巷保護管理機構為保護責任人。
對前款確認的保護責任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南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受理決定,并書面予以回復。
第十四條【珠璣古巷管理機構保護職責】 南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珠璣古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下列珠璣古巷本體保護工作:
(一)組織實施保護規劃;
(二)組織實施維護與修繕;
(三)珠璣古巷本體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環境衛生等日常監督管理;
(四)受理有關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的意見建議;
(五)開展珠璣古巷歷史文化發掘、研究、交流、宣傳工作;
(六)其他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珠璣古巷本體保護】 除實施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規劃項目和建設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外,在珠璣古巷本體規劃保護范圍內,未經批準不得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與珠璣古巷本體歷史風貌、傳統格局、建筑特色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可以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在改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時,對所有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傳統村落保護】 傳統村落應當實行整體保護,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與傳統村落相互依存的人文和自然景觀。
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傳統村落重點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其色調、風格、體量、形式等應當符合傳統村落歷史風貌。
禁止在傳統村落重點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傳統村落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七條【古祠堂保護】 作為珠璣古巷后裔崇祖敬宗和姓氏文化載體的古祠堂,是連接南遷海內外珠璣古巷后裔的橋梁和紐帶,古祠堂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古祠堂保護制度,履行保護職責。
鼓勵和支持舉辦珠璣古巷姓氏文化活動,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以及海內外其他珠璣古巷后裔的聯系,促進珠璣姓氏文化的傳播、交流與合作。
第十八條【古驛道保護】 古驛道保護的內容包括:路肩、路面、路石,沿途的古亭、古廟、古屋、古橋、古碼頭、古關隘等,以及與古驛道相關的重要歷史名人、事件、文學作品、典故傳說等歷史文化資源。
烏逕、梅關古驛道保護應當實行整體保護,保持延續歷史風貌,不得破壞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
第十九條【支持和鼓勵研究】 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立珠璣文化研究機構,開展珠璣文化研究,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原始文獻、典籍、資料進行整理、翻譯、出版。
第二十條【經費保證】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資金。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資金由政府投入、珠璣古巷資源有償使用費、社會捐贈以及其他收入構成,專項用于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資金。
第二十一條【保護名錄】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和數字化平臺,對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對象進行分類分級登記,并向社會公布。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單位名稱、類別、級別、位置、面積、建設年代和保護責任人等內容,并附保護單位四至地圖。
第二十二條【保護標識】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單位的保護標識,保護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并與珠璣古巷風貌協調一致。
第二十三條【禁止行為】 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規劃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損毀古驛道、古樓、古塔等建筑物;
(二)遷移和損壞古樹名木;
(三)在古巷、古驛道、古樓、古塔等建筑物和古樹名木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標語等宣傳品;
(四)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損毀保護標識;
(五)使用高音喇叭招攬顧客,占用道路、公共場地等擺攤設點從事經營活動;
(六)其他損害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的行為。
第三章 傳承與利用
第二十四條【利用原則】 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的利用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文旅結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利用】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利用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歷史建筑和傳統民居等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開展各類文化旅游活動,發展文化旅游產業。
第二十六條【規范利用文化資源】 利用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開展影視拍攝和公益性、群眾性等大型戶外活動,應當制定活動方案,防止損害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需要進行審批的,依照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鼓勵利用行為】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利用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開展下列活動:
(一)設立主題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
(二)研發文化產品;
(三)開展崇祖敬宗聯誼;
(四)經營發展餐飲、民宿等旅游服務項目;
(五)其他傳承、利用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社會參與利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傳承、利用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擅自調整、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二)】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三)】 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和管理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四)】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依法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生效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