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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作者:法工委發(fā)表日期:2022-12-02 16:46:00

          (2022年10月25日韶關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211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批準 現予以公布自20235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認  

第三章   

第四章  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章 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規(guī)范紅色資源利用,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tǒng)教育,傳承紅色基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紅色資源的認定、保護、利用適用本條例。已經被核定的文物、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等紅色資源,法律法規(guī)其保護利用有相關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一)重要機構、會議、事件、戰(zhàn)役、戰(zhàn)斗有關的舊址遺址;

(二)重要人物烈士的故居(舊居)、活動地、遺物、墓地;

烈士陵園、骨灰堂、英名墻和紀念堂館、碑亭、塔祠、塑像、廣場等設施;

(四)重要著作、手稿、電文、報刊、錄音、影像、文件、宣傳品等文獻資料;

其他需要保護的紅色資源。

第四條 紅色資源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guī)劃、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xié)調解決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的重大問題:

(一)組織研究紅色資源規(guī)劃有關事宜;

(二)研究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政策調整;

(三)研究紅色資源保護資金的籌集使用事項;

(四)跨區(qū)域紅色資源保護的協(xié)調處理;

(五)其他需要協(xié)調的事項。

第六條 市、(市、區(qū))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監(jiān)督指導;負責本條例所指的舊址遺址已被核定為文物的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市、(市、區(qū))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烈士陵園、骨灰堂、英名墻和紀念堂館、碑亭、塔祠、塑像、廣場等設施的保護利用工作。

市、(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烈士故居(舊居),重要機構、會議、事件、人物的歷史建筑(構筑物)等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

市、(市、區(qū))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革命歷史活動的重要文獻資料和其他需要保護的紅色資源文獻資料的發(fā)掘、收集、整理、研究等工作。

市、(市、區(qū))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重要著作、手稿、電文、報刊、影像、文件、宣傳品等紅色資源文獻資料的館藏和保護利用工作。

市、(市、區(qū))發(fā)展改革、教育、工信、民族宗教、財政、公安、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交通運輸、農業(yè)農村、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做好本轄區(qū)內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損毀、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紅色資源的行為予以勸阻、投訴、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技術支持和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對紅色資源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的宣傳。

第九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二章  認定

第十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制定全市紅色資源分類分級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經國家、省認定批準的紅色資源,應當按照紅色資源分類分級標準向社會公布名錄。

第十二條 縣(市、區(qū))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紅色資源進行調查,提出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建議名單,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建議名單應當征求紅色資源所有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紅色資源所在地縣(市、區(qū))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需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并按下列程序進行認定:

(一)紅色資源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和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核查后擬定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建議名單;

(二)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建議名單應當征求紅色資源所有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三)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縣(市、區(qū))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建議名單,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縣(市、區(qū))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其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關系人。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編制紅色資源保護規(guī)劃,并與國土空間、文物保護、歷史建筑保護、鄉(xiāng)村振興、旅游發(fā)展等規(guī)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別、級別、產權歸屬、歷史價值、代表性等內容,不可移動的紅色資源還應當明確保護范圍。

不可移動的紅色資源保護范圍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劃定,劃定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劃定范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認定與申報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程序予以調整。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qū))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評估機制,每年進行一次評估;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數據庫,推進紅色資源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q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已經損毀或者滅失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采取立牌等方式紀念。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條 嚴格限制在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因公共利益需要在紅色資源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規(guī)劃許可時,應當同時提交紅色資源的具體保護方案。城鄉(xiā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規(guī)劃許可前,應當書面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和征求公眾意見。

紅色資源保護范圍內的工程建設應當符合紅色資源保護規(guī)劃要求,其建設規(guī)模、體量、風格、色調與紅色資源歷史風貌相協(xié)調。與紅色資源歷史風貌不相協(xié)調的建筑物、構筑物依法進行改造,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違法設施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一條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維護修繕,依照規(guī)定必須履行批準手續(xù)的,報有關部門審批。

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存在坍塌、損毀、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繕、修復。

紅色資源的修繕維護應當遵循最小干預原則,不得損毀、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二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紅色資源保護標志標準。

縣(市、區(q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設置標志。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非國有紅色資源保護的實際需要,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購買、置換、租賃、接受捐贈等方式保護紅色資源。

第二十四條 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

(一)國有紅色資源,其使用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二)非國有紅色資源,其所有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所有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都不明確的紅色資源,其所在地的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日常維護修繕、保養(yǎng)、巡查等工作;

(二)做好日常安全保障工作,發(fā)現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發(fā)生突發(fā)事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宣傳等工作;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保護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與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協(xié)議,督促保護責任人履行保護責任,并為保護責任人提供指導和幫助、組織專業(yè)培訓,提高保護責任人的保護管理水平。

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修復能力的,可以向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申請維護修繕的資金補助。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予以補助。

第二十七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及其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改(擴)建紅色資源;

(二)違法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

(三)違法存儲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資等;

(四)刻劃、涂污、損壞紅色資源;

(五)擅自移動、涂改、損毀紅色資源保護標志;

(六)損壞紅色資源保護性設施;

(七)破壞紅色資源風貌、有損紅色資源氛圍的經營、娛樂等活動;

(八)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收藏研究機構,可以對紅色文獻資料、可移動實物進行征集、收購。可移動紅色資源的征集、收購應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則。

鼓勵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將收藏的紅色文獻資料和可移動實物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機構,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鼓勵志愿者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和宣傳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可以給予獎勵。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條 紅色資源的利用應當符合紅色資源保護規(guī)劃,維護各方合法權益,與黨史教育、革命精神、歷史價值、結構特點相適應。

第三十一條 利用紅色資源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文化體育活動,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征得保護責任人的同意,提出拍攝方案或者活動計劃,制定保護預案,不得使用危害紅色資源安全的設備和方式。

禁止以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等方式利用紅色資源。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干部培訓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發(fā)掘和研究紅色資源的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編纂、出版、制作、宣傳、推廣紅色文化作品。

鼓勵合理利用紅色資源,支持社會各界開展紅色文化交流、學術研究和文化創(chuàng)意產品的開發(fā)等,提升韶關紅色資源的品牌價值。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教育機構、社會組織等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tǒng)教育。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qū))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與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相銜接的紅色資源規(guī)劃,指導和支持旅游企業(yè)開發(fā)紅色旅游產品,推廣紅色旅游線路和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投資建設紅色資源保護設施,打造紅色文化多元傳播平臺,與扶貧開發(fā)、鄉(xiāng)村振興和旅游發(fā)展相結合,推進紅色資源與旅游產業(yè)融合發(fā)展。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qū))民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制作地圖、開發(fā)服務平臺、建設公共交通站臺、設置旅游交通標志等,應當包含紅色資源相關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造成紅色資源有損毀危險的,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由紅色資源所在地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