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jié)合我市實際,不是市十五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韶關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二、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一名負責人;
三、在韶關工作的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省十四屆人大代表;
四、在市人大常委會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崗位及以上退休的老領導(只參加開幕會和閉幕會);
五、出席市政協(xié)十三屆四次會議的委員及列席人員(只參加聽取政府工作報告);
六、市十五屆人大六次會議副秘書長;七、中省駐韶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八、各縣(市、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