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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03】 【阅读: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福建省渔业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系统的综合管理,充分发挥系统的辅助决策作用,保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情况下,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系统包括省、市、县三级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通信网络、渔船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和渔港、养殖区视频监控。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负责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系统的调度指挥和使用管理。

               省、市、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与应急指挥中心应共同做好辖区内渔船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以下简称“船载终端”)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系统值班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市级应急指挥中心专职值班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县级应急指挥中心专职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系统日常的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条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七条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在接警和处警时,应严格按照接处警流程处置。

               第八条省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市级系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市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县级系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船载终端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船载终端的使用管理培训列入驾驶类职务船员培训内容。

               第九条船载终端各类业务标识码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㈠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沿海各设区市符合入网条件的渔船数分配AIS船载终端业务标识码;

               ㈡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受理船载终端的设备入网、变更、
        注销申请,核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及时报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审批;

               ㈢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要负责渔船各类业务标识码录入和数据资料管理,建立数据库档案,指定专人管理。每季度向市级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上季度辖区内《船载终端变更情况统计表》,在渔船伏休期间(6-9月份)每月上报。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在每年410日、1010日前向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报送辖区内《AIS设备渔船资料变更情况统计表》,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每年420日、1020日前向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省《AIS设备渔船资料变更情况汇总表》。

               第十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发现系统故障,应及时逐级上报,省级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尽快排除故障,恢复通信联络。

               第十一条应急指挥中心和本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通报机制,定期将渔船船载终端使用情况通报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还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所有渔船动态和终端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应急指挥中心提供的情况,通知违规渔船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船载终端的配备安装应纳入渔港监督和船检部门的监管检查范围,执法检查时应将船载终端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作为重要监管内容。

               第三章船载终端配备和使用

               第十四条所有海上作业渔船必须按第三十条规定配备相应的船载终端。渔船配备船载终端后,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终端的使用、报警功能以及操作方法,并指定专人负责船载终端的保管、使用,定期进行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船载终端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渔船在出海生产前,船长应检查所配备的船载终端,确认终端是否正常。发现终端故障,应及时送修,并告知属地应急指挥中心,报备船上其他联系方式;配备公众移动网终端的渔船在出海前应查询通信费用余额,发现不足或欠费,应尽快缴费。

               第十六条渔船出航、生产或在外地锚泊时,船载终端必须24小时开启使用。

               第十七条渔船收到遇险渔船发出的报警信号或应急指挥中心发出救助通知时,应及时回应。在不影响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全力施救。

               第十八条渔船在无险情时,不得触发安全救助终端上的报警开关。

               第十九条渔船过户、新增、报废过程中船载终端管理实行以下办法。

               ㈠过户渔船,卖出方应到其所在地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申请注销业务标识码,取得相关注销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渔船过户手续;买入方需先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后,到县级应急指挥中心申请入网注册,凭注册证明按规定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等。终端业务标识码不变的,可不办理注销证明,但用户需对业务标识码进行信息变更。

               ㈡新增渔船应先安装船载终端,再办理检验、登记,然后办理船载终端入网注册手续,凭注册证明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㈢拆解、报废渔船的用户应到当地应急指挥中心办理船载终端注销手续,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条船载终端实行年审制度,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并在无线电台执照上予以注明。

               第四章系统维护

               第二十一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督促系统维护的单位、运营商和供货商应开通技术咨询热线,及时解答系统用户的技术咨询,并保证在出现故障12小时内响应,确保应急通信不间断和终端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渔船未配备船载终端或故意不装船、不开机,故障后不及时维修的,经责令整改,但仍未整改到位的,应列入渔船黑名单,燃油补贴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停发放、扣减、直至取消;造成海难事故的,依法追究渔船经营者和船长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出海渔船接到台风警报信息后,不按规定时间返港避风的,根据《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发现其他渔船遇险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予施救或不听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海上搜救中心救助指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船舶动态信息、通信资料和个人隐私。在工作中泄露机密、玩忽职守,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㈠安全救助终端:指具有报警、定位、语音等功能,并且信息能进入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终端。主要有公众移动通信网的手持终端和船载终端;专用通信网的数传短波电台和超短波数传电台;移动卫星通信网的船载卫星终端。

               ㈡公众移动通信网:指中国电信建设的CDMA通信网;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建设的GSM通信网。

               ㈢专用通信网:指渔业部门建设的为渔业系统服务的通信网。

               ㈣移动卫星通信网:指利用人造卫星作为中继转发无线电波,在两个或多个地球站之间的通信,从而实现卫星终端的定位、报警、语音等功能,现用于海上应急指挥的移动卫星通信网有北斗卫星通信网、海事卫星通信网等。

               AIS船载终端:指具有识别船舶、帮助跟踪目标、为避免碰撞提供辅助信息以及减少口头的强制船舶报告等功能,并且信息能进入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终端。
        AIS
        系统由船位信息数据库、通信网络、各级指挥监控平台、AIS基站、AIS船载终端以及相关系统软件组成。

               ㈥各类业务标识码

               ⒈短波、超短波数传电台终端ID:指短波、超短波数传电台出厂时厂家设定的唯一、不重复的序列代码,在系统中用于唯一标识该终端。

               ⒉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码):是船舶无线电通信系统在其无线电信道上发送的,能独特识别各类台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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