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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珠璣古巷保護條例

作者:法工委發表日期:2024-04-08 15:47:00

 2023112日韶關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43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三章  管理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保持傳統歷史風貌,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的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

涉及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古樹名木等,其保護利用已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珠璣古巷是指南雄市行政區域內,由珠璣古巷本體和珠璣古巷人生產生活形成的古驛道、古建筑、歷史建筑、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歷史文化資源的集合體。

珠璣古巷本體是指珠璣鎮珠璣村東起沙水河,西至鄉道Y028,南起駟馬橋,北至鳳凰橋范圍內的三街四巷(珠璣街、棋盤街、馬仔街和洙泗巷、黃茅巷、鐵爐巷、臘巷)建筑群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韶關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管理、利用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解決珠璣古巷保護、管理、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南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相關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古建筑、歷史建筑、古驛道以及附屬建筑(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南雄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相關的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制定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旅游利用規劃,監督指導文化旅游活動。

南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相關的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南雄市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地方志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履行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相關職責。

第八條  南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珠璣古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組織實施珠璣古巷本體的保護規劃;

(二)組織實施珠璣古巷本體的維護與修繕;

(三)珠璣古巷本體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環境衛生等日常監督管理;

(四)搜集有關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的意見建議;

(五)開展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發掘、研究、交流、宣傳;

(六)其他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南雄市各鎮(街道)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制定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十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提供技術、志愿服務等依法參與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珠璣古巷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十一條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不可移動歷史文化資源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規劃。確需對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二條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修繕規范,制定修繕規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布。

修繕規范應當包含修繕原則、修繕程序、修繕預警和修繕經費等內容。

第十三條  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對象主要包括:

(一)珠璣古巷本體;

(二)古驛道、古橋、古碼頭、古塔、古關隘、古樓、古巷等;

(三)古祠堂;

(四)傳統村落;

(五)古樹名木;

(六)具有歷史價值的傳統文化遺產;

(七)與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遺址、遺跡;

(八)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十四條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和數字化平臺,對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對象進行分類分級登記。對擬納入保護名錄的,應當征求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意見,并向社會公布。

不可移動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名稱、類別、級別、位置、面積、建設年代和保護責任人等內容,并附保護單位四至地圖。

第十五條  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對象的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個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

(二)集體所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為保護責任人;

(三)國家所有的,管理單位為保護責任人;

(四)所有權人不明晰,有實際使用人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無實際使用人的,珠璣古巷保護管理機構為保護責任人。

對保護責任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南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并由其作出處理決定,書面予以回復。

第十六條  珠璣古巷本體和傳統村落應當實行整體保護,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與其相互依存的人文和自然景觀。

第十七條  禁止在珠璣古巷本體和傳統村落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與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經依法批準在珠璣古巷本體和傳統村落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其色調、風格、體量、形式等應當符合整體風貌要求。

第十八條  古祠堂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古祠堂保護制度,履行保護職責。

鼓勵和支持舉辦珠璣古巷姓氏文化活動,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以及海內外其他珠璣古巷后裔的聯系,促進珠璣姓氏文化的傳播、交流與合作。

第十九條  古驛道保護的內容包括:路肩、路面、路石,沿途的古亭、古廟、古屋、古橋、古碼頭、古關隘以及與古驛道相關的重要歷史名人、事件、文學作品、典故傳說等。

烏逕古驛道、梅關古驛道保護應當實行整體保護,保持延續歷史風貌,不得破壞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立珠璣文化研究機構,開展珠璣文化研究,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原始文獻、典籍、資料進行整理、翻譯、出版。

第二十一條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資金。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資金由政府投入、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有償使用費、社會捐贈以及其他收入構成,專項用于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資金。

第二十二條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對象的保護標識,保護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并與珠璣古巷風貌協調一致。

第二十三條  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古驛道、古樓、古塔等建筑物;

(二)砍伐、擅自遷移、損壞古樹名木;

(三)在古巷、古驛道、古樓、古塔等建筑物和古樹名木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標語等宣傳品;

(四)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損毀保護標識;

(五)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六)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場地等擺攤設點從事經營活動;

(七)其他損害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的行為。

 

第三章  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四條  南雄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利用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歷史建筑、古祠堂等歷史文化資源開展文化旅游活動,發展文化旅游產業。

第二十五條  利用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開展影視拍攝和公益性、群眾性等大型戶外活動,應當制定活動方案,防止損害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利用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開展下列活動:

(一)設立主題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

(二)研發文化產品;

(三)開展崇祖敬宗聯誼;

(四)經營發展餐飲、民宿等旅游服務項目;

(五)其他傳承、利用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傳承、利用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南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擅自調整、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珠璣古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資金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南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南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砍伐、擅自遷移、損壞古樹名木或者在古樹名木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標語等宣傳品的,由南雄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在古巷、古驛道、古樓、古塔等建筑物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標語等宣傳品的,由南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南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南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南雄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