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韶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2019年3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
(2018年12月27日韶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2019年3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皇崗山、芙蓉山、蓮花山的保護,推進城市森林公園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區內皇崗山(含雞公山)、芙蓉山、蓮花山(含稔菇山)以及田心工區(以下簡稱“三山”)的保護、規劃、利用和管理,以及在“三山”游覽、休閑、科學考察和進行文化教育等活動。
“三山”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三山”保護規劃確定。
“三山”的四至邊界線應當設置界標或者其他邊界標識。
第三條 “三山”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統一管理、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秉持“林在城中、城在林中、融城于山、融山于城、山城相融、山水相融”的建設理念,利用“三山”自然風景資源,建設可供公眾游覽、休閑、科學考察和進行文化教育等活動的城市森林公園。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三山”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三山”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市本級預算,統籌協調“三山”保護工作。
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三山”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旅游、公安、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三山”保護的相關工作。
湞江區、武江區和曲江區人民政府在轄區內協助做好“三山”保護工作。
第六條 “三山”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三山”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編制“三山”保護規劃;
(二)參與組織、實施和監督“三山”自然、人文資源的管理與利用;
(三)制定“三山”保護管理制度,開展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四)組織開展“三山”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
(五)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三山”保護的相關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三山”保護的政策扶持,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依法維護村集體和村民合法權益。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破壞“三山”自然環境、人文景觀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信箱、投訴電話等聯系方式,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九條 鼓勵、支持和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提供志愿服務、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等方式參與“三山”保護活動。
公眾在“三山”保護范圍內游覽、觀賞、休憩等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遵守“三山”保護的制度規定,愛護環境和公共設施。
第十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管理、生態環境、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門及湞江區、武江區、曲江區人民政府、三山”保護管理機構組織編制“三山”保護規劃,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三山”保護規劃應當劃定“三山”保護范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一條 “三山”保護規劃編制過程中,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在批準“三山”保護規劃前,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審議,并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批準“三山”保護規劃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經批準的“三山”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保護和建設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三山”保護范圍內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三山”保護規劃,禁止未經規劃許可或違反規劃許可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在“三山”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和建設項目,其高度、色彩和建筑風格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三山”保護范圍內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三山”地質地貌、森林植被、文物古跡等自然、人文資源,自覺接受“三山”保護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三條 “三山”保護范圍內不得建設破壞森林資源和景觀、妨礙游覽、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三山”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三山”保護規劃逐步遷出。
第十四條 “三山”周邊新建的建(構)筑物高度、區域建筑密度,其建筑風格、色彩等應當與“三山”的自然環境和景觀相協調。
第十五條 “三山”保護范圍內的林木資源不得擅自砍伐;因人工營造的純林改造、修筑游客安全防護設施和步行游覽觀光道路需要砍伐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
“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護林防火責任制度,配備防火設施、設備,設置防火標志牌,劃定禁火區和防火責任區,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七條 “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針對森林生長發育特性,做好森林有害生物的調查、監測和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三山”保護規劃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風景林木,保持當地森林景觀優勢特征,提高森林風景資源的觀賞價值。
第十九條 “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三山”保護規劃完善景觀道路、觀景平臺、休憩設施、公共健身設施等建設,建設徒步、騎行等環山綠道,相應設置安全、環衛、殘障設施及服務標識。
第二十條 “三山”保護范圍內依法從事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等旅游服務性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在“三山”保護管理機構指定區域有序經營,并保持經營場地清潔。
第二十一條 進入“三山”保護范圍內從事教學、科研、考察、采集標本或者開展影視拍攝等活動,應當經“三山”保護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二條 “三山”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一)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二)砍伐、損毀古樹名木、珍貴樹木和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三)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破壞景觀的行為;
(四)排放超標的廢水、廢氣和生活污水以及亂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五)新建、改建墳墓;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進入“三山”保護范圍內的公眾應當遵守公共管理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挖花草、樹根;
(二)毀損公共服務設施以及設備;
(三)隨地吐痰、便溺,拋棄塑料品、金屬品或者其它廢棄物;
(四)在禁火區吸煙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區域生火燒烤、焚燒香燭、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樹木、巖石、古跡、建筑物以及設施上刻畫;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禁止攜帶除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以外的寵物犬進入設有禁止動物進入標識的區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指定區域以外進行經營活動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三山”保護范圍內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攜帶除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以外的寵物犬進入設有禁止動物進入標識的區域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由“三山”保護管理機構制止違法行為,并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三山”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三山”保護工作中不履行相關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三山”保護范圍內的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范圍的劃定和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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