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障...">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法律的實施和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作出的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決議、決定等,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分送、交辦和存檔工作。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對報備的規范性文件初審后交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備案審查。
第六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以其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三)市監察委員會制定或者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監察規范性文件;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指引等規范性文件;
(五)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六)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
(四)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內容和要求:
(一)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文本、有關修改或廢止的決定、說明、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及其他參考資料等,有公布該規范性文件的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
(三)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報送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紙質文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一式五份報送,電子文件應當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
(四)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含文件名稱、文件備案號、制定類型及會議通過時間和施行時間)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并附電子文件。
第九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符合第六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通知制定機關在十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審查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并對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提出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進行研究處理。
第十一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存在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與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定;
(二)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增加或者擴充國家機關的權力或者縮減其責任,以及對法定權限以外的其他事項作出規定;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行政收費,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違法作出調整或者改變;
(四)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
(五)違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有下列明顯不適當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或者為實現制定目的所規定的手段與制定目的明顯不匹配;
(三)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四)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認為市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委員會初審后交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有審查必要的,進入審查程序;認為不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時告知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
前款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以下稱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認為市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專項審查并提出意見。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并附上規范性文件文本。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一般應當自啟動審查程序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研究工作。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下列規范性文件集中開展專項審查:
(一)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重大政策調整、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二)涉及的法律、法規作出重要修改的;
(三)上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工作計劃要求進行專項審查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時,可以要求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相關材料,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征求有關機構、利益利害關系方等各方意見;也可以委托具備專業能力和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智庫等第三方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派有關負責人員參加會議,聽取意見或者回答詢問,或者根據需要進行實地調研。
第十八條 受委托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第三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組織機構健全,管理規范,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能夠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審查任務;
(二)在業務關系、機構隸屬、資金來源等方面具有獨立性,與制定機關之間沒有利益利害關系;
(三)了解韶關實際情況;
(四)開展審查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審查研究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與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溝通,或者采取書面形式對制定機關進行詢問,制定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審查研究中認為報送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也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收到市人大常委會的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并將該意見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反饋。
制定機關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審查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而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逾期并經督促仍未反饋意見、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建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對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進行審議時,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收到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后,逾期并經督促仍未反饋意見、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要求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建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審議時,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將審議結果通報制定機關。
第二十四條 對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重新向社會公布;對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予以公告,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規范性文件審查結束后的三十日內應當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或者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反饋。
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審查的典型案例。
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有關情況,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的備案工作情況書面通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和制定機關。
第二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和第八條規定,未按照備案范圍要求報送規范性文件或者未按照期限報送,或者報送的文件材料不齊全的,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由市人大常委會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在規定期限內自行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或者不予修改、廢止的理由不成立且未自行糾正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撤銷后,給予通報。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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